第九章 技術犯規


第五十一條:行為的規則:定義

第五十二條:球員技術犯規

第五十三條:教練、替補員或球隊相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第五十四條:比賽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第五十五條:鬥毆


第51條  行為的規則:定義

1.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職員及其助理們,以及雙方職球員們通力而真摯的合作共同維護,包括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

2.兩隊均有權利盡全力爭取勝利,但必須遵守運動員風度與公平競爭的精神。

3.任何故意或重覆違反此種合作精神的行為,可視為技術犯規,並依有關條款加以處罰。

註釋

1.在球員席區內的球員、替補買、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之間若發生任何暴力行為,職員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2.上述任何人員若嚴重侵犯對手時,應立刻取消其資格,職員並應將此事件向大會主辦當局提出報告。

3.僅限於職員講求時,公共治安人員始得進入球場內。惟若觀眾進入場內,顯示有暴力企圖時,治安人員應立即介入制止,以保護球員與職員。

4.所有其他的區域,包括入口出口、廳廊、更衣室等,均應由主辦單位與治安當局負責。

5.職員的判決就是終決,不得變更且無所抗拒。

第 52 條 球員技術犯規

1.球員技術犯規係指球員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之犯規。

2.球員不得違反職員的指示及違反運動道德與精神之行為如:
a.向職員、臨場技術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詢問交    談或接觸時,態度失當。
b.以語言或行動侵犯或激怒觀眾。
c.挑逗對手,或緊迫在其眼前用手揮擺,以妨礙對手的視線。
d.妨礙立刻發球入界,以致延誤比賽。
e.當球員被判犯規時,不遵照職員的指示舉手過頭。
f.更換球衣號碼,未向記錄員及裁判員報告。
g.替補買末向記錄員報告,朱經職員招呼即進場。
h.離開球場以取得份外的利益。
i.違反規則第60條D款,罰則3.b.,"妨礙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
j.緊抓籃圈,使全身重量懸掛於籃圈上。
   惟球員可抓住籃圈,若職員認為其意圖在於避免本身或其他人受傷。

3.凡明顯無意的技術犯規,對比賽並無影響,或屬事務性質者,不宜視為技術犯規,惟若在職員提出警告後,仍再犯轉則應判技術犯規。

4.如技術上的違規確係故意或不合運動道德者,或對犯規者有利,則應立即判以技術犯規。

罰則

1.登記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獲兩次罰球。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註釋

1.如嚴重或屢次違犯本條規定者,應判奪權犯規,且令該球員離開球場,並應執行奪權犯規的罰則。

2.若此情形在比賽進行中始被發覺,亦應處罰,視同於發覺時所發生的技術犯規一樣。在犯規發生到被發覺期間內所有的情況,均屬有效。

3.當球員將要發生稍微違規時,如替補員未向記錄員報告,職員可以預先加以警告,以防止技術犯規發生。

職員能預先防止,或某些情況下寬容那些顯然是無意,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輕微技術性的違規,乃是妥善的判斷與處理。

第53條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1.教練、助理教練、替補買與球隊有關人員必須就坐於球隊席區,惟下列情況例外:
a.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得經職員之允許進入球場照顧受傷球員。
b.隊醫若認為受傷球員正處於危險狀況,急須立刻處理,得不經職員允許進場照料。
c.替補買可至記錄台講求替補時。
d.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時。
e.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在球隊席區附近的場內指導其球員。
惟比賽進行中,教練必須留駐於球隊席區內指導其球員。
f.停錶時,教練或助理教練得以友善而不干擾比賽正常程序的情形下,前往記錄台詢問有關得分勺時間、計分板或犯規次數等事項。

2.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不得以欠缺禮貌的態度與職員(包括臨場技術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交談。

3.只有已登錄於法定記錄表之教練,是惟一可在比賽進行期間,保持站立姿態者。

罰則

A.1.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罰球兩次後並獲"控球權。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4﹒罰球時,其他球員均應停留於罰球線延長線及三分投籃線之後,直至罰球完成為止。
  5.最後一次罰球無論中否,均由對隊在記錄台對面之球場邊線中點界外發球入界,繼續比賽,(例外:請參閱規則第54絛,罰則第59條,2.d.)。
  6.發界外球球員雙足各跨中線延長線的一邊,得將球傳給位於場內任何地點的球   員。
B﹒1.當遇下列懵況蒔,教練應被取消資格,送往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內至比賽結束,亦可依其自願,離開比賽球館當:
   a,嚴重觸犯本條規則規定。
   b.由於其本人之違反運動道德行為被判兩次技術犯規。
   C.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任何替補員或任何於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之違反運動 道德行為,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

備註 已五次犯滿(2x2O分鐘賽制)或六次犯滿(4x12分鐘賽制)該球員之犯規應登記於該隊教練名下。

2.助理教練、任何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嚴重觸犯規則本條款,亦應被取消資格,送往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中至比賽結束,或可依其自願,離開比賽球館。

3.教練被取消資格時,可由先前已登記於法定記錄表的助理教練代理,若未登記時,可由隊長代理。

第54條比賽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1.在比賽休息時間內亦可判技術犯規。

2.比賽休息時間包括

a﹒比賽開始前的期間(約20分鐘)。
b.任何節與節之間的期間,半場休息期間及所有決勝期之前的期間。
C.職員進入中圈執行跳球時,亦即當"繼續比賽'的頃刻,即為比賽休息期間的結束。

罰則

1.若技術犯規係由
a.球員所犯,則登記於該球員名下,對隊罰球兩次。
  該次犯規並應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b.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所犯,則登記教練名下,對隊罰球兩次。
  該次犯規並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