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計時規則


第十六條:比賽時間

第十七條:比賽計時鐘的運用

第十八條:三十秒規則

第十九條:請求暫停

第二十條:球員或職員受傷

第二十一條:得分相等與決勝期


第十六條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包括:

1.兩個半時,每半時二十分鐘,或

2.四節,每節十二分鐘。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其休息時 間為二分鐘。

3.中場的休息時間為十分鐘,或十五分鐘,及:

  1. 當地的主辦單位,可以決定中場的休息時間,惟此項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所有有關人員。

b.若為單場的比賽,此項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所有有關人員。

4.比賽的時間,應由國際籃球總會所屬各有關單位決定。

  1. 世界性的比賽國際籃球總會中央委員會 。
  2. 區域或洲際性的比賽區域或洲際性的最高籃球主管單位 。
  3. 國家或地方性的比賽國家或地方的籃球組織 。

第十七條 比賽計時鐘的運用

1.啟動比賽計時鐘當;

  1. 跳球時球拋到最高點後被一位球員合法觸及時。
  2. 罰球未中球賽繼續進行當球觸及場內任何一位球員時。
  3. 發界外球時當球觸及場內任何球員時。

2.停止比賽計時鐘當;

  1. 每半時或每節比賽時間終了時。
  2. 職員鳴笛時。
  3. 三十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時。
  4. 依據規則第19條B款3項45頁的規定在對隊投球中籃之前已請求暫停時

第十八條 三十秒規則

  1.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球隊必須在三十秒內設法投籃。
  2. 三十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控球隊未能在三十秒內投籃。
  3. 違反本條規則即為違例。

  4. 三十秒計時器必須依據下列規定操作
  1.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應立即啟動三十秒計時器。
  2. 當控球隊失去控球權後應立即撥停三十秒計時器。
  3. 三十秒計時器必須能夠重新設定三十秒及接續計時,只有當一球員在場內重新獲得控球權時,給予另一個新的三十秒。
    1. 若比賽因控球隊的對隊,因某些事情項而停止,則控球隊應獲得另一個新的三十秒。

 (2)若球僅被對手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三十秒。

d. 三十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當

  1. (1)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
    1. 職員終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
    2. 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

三十秒計時員應於原控球隊球員發界外球入場在獲得控球權時立即自停錶之時立刻接續計時。

e. 其他任何原因控球隊均應獲得一個新的三十秒,除非,由於職員的判決,某隊因而遭致不利時,則職員將不賦予控球隊新的三十秒。

注釋

  1. 當投籃時球正在空中,此時若三十秒計時器誤嗚:
  2. 球未被任何一隊球員觸及而中籃,則應算得分。
  3. 若任何一隊球員合法觸球或球顯然無法中籃時,則應成死球,並判跳球。
  4. 若球有可能中籃或球在接觸到籃圈之前被觸及,則應適用規則第44條(69頁)各項限制。

第19條 請求暫停

A.說明

球隊謂求暫停時,依據下列規定每次應給予一分鐘時間:

  1. 在2x20分鐘賽制中,每隊在每半時內,允許請求二次暫停,每一次決勝期可請求一次暫停。
  2. 在4x12分鐘賽制中,每隊在每半時(二節)內允許請求三次暫停,每一次決勝期可請求一次暫停。
  3. 若講求暫停球隊在暫停時間結束之前,已做好比賽的準備,裁判員應立即開始比賽。
  4. 在暫停期間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所坐在球員席上

B.程序:

  1. 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以專用手號,明確地提出暫停之講求。
  2. 記錄員必須在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儘速發出信號,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
  3. 記錄員必須在繼續比賽前發出信號,以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及,
  4. 若職員宣判犯規,則記錄員必須在職員已經與記錄台完成犯規登記手續的連繫後,發出信號。
  5. 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6. 若對隊投籃得分是在該隊請求暫停之後,且
  7. 在投籃球員球離手之前,該隊已登記講求暫停。

符合上述情況時,計時員應在投籃得分時,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記錄員則應發出信號通知職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C.限制:

當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錶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例外:

  1. 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2.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3.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為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不必登記暫停,若

  1. 受傷球員未曾接受觀察治療,且能立即(大約十五秒)準備參加比賽。
  2. 受傷球員已儘快地被替補。
  3. 球員第五次犯規(在4x12分鐘賽制的第六次犯規)或被判奪權犯規的球員,在三十秒鐘內已完成替補。
  4. 職員所允許的延誤。

三、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決勝期使用。

註釋

下列有關請求暫停的各點,應提示教練及記錄員注意:

  1. 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教練名下,除非該暫停是在未發生犯規的情況下,對隊投球中籃。
  2. 球隊請求暫停後,只能在記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職員之前請求撤銷。

第20條球員或職員受傷

A.球員受傷

1.若球員受傷,職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在活球時發生球員受傷,職員應等到球賽告一段落時,始可鳴笛宣佈暫停。所謂告一段落,乃指控球隊投籃、失去控球權、持球停止進攻或成死球時。

若為保護受傷球員起見,必要時職員可以立即停止比賽。

3.a.如受傷球員不能立即(約十五秒)繼續參加比賽,或接受治療,必須在一分鐘內被替補出場,如因傷勢無法在一分鐘內完成替補,也應儘快換下。

b.然而,一位已接受治療,或在一分鐘內恢復比賽能力的受傷球員,也可以留在場上繼續比賽,但:

(1)應登記該隊一次暫停,如該隊上場比賽球員少於五位時例外。

(2)該隊不能享有整個六十秒”正規的”暫停時間,應儘快開始比賽。

4.下列情況受傷球員不能留在埸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補下場,若:

  1. 受傷球員的傷勢無法在一分鐘內繼續參加比賽。
  2. 該隊已無剩餘的暫停,惟該隊如因此而使比賽球員少於五位時例外。

5.如受傷球員被賦予罰球時,則應由其替補員執行。此替補球員必須等到該隊下次有替補機會時,才能再被替補。

6.比賽中,職員應命令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傷口裂開的球員被替補離場。若流血已經停止,傷口也已完全包紮確實,則該受傷球員可以再上場參加比賽。

B.職員受傷

若一位職員受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十分鐘內繼續執行任務時,應即恢復比賽,由另一位職員單獨執法到比賽結束,除非另有合格的職員得以替補該受傷職員。

第 21條 得分相等與決勝期

1﹒下半時(2x2O分鐘賽制)或第四節(4x12分鐘賽制)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繼續舉行一次或多次五分鐘的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在第一次決勝期前,應重新選籃。

3﹒每一次再增加的決勝期,均應互換球籃。

4﹒每一次決勝期,應給予二分鐘的休息時間。

5﹒每一次決勝期,應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