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球員、替補員及教練


第十二條:球隊

第十三條:球員及替補員

第十四條:隊長的職責與權力

第十五條:教練的職責與權力


第十二條 球隊

每一球隊應包含:

  1. 在2X20分鐘賽制,每對不得超過十位合格球員。
  2. 在4X12分鐘賽制或球隊須參加三場以上的比賽、(或聯賽)時,每隊不得超過十二位合格球員。
  3. 一位教練,球隊得視需要增設一位助理教練。
  4. 一位隊長,應為該球隊合格的球員。

第十三條 球員及替補員

  1. 每隊派五位球員在場內參加比賽,並依據規則規定被替補出場。
  2. 當球隊的一員在場內賦有比賽權力時,就是球員。否則就是替補員
  3. 替補員經職員招呼進場後,即成為球員,此時被替換離場的球員則為替補員。
  4. 球員所穿制服應包括:

a.球衣:前後應同一顏色(禁止穿著條紋球衣)。

(1)球衣兩旁可加彩邊。

(2)此彩邊應從腋窩之中央(球衣接縫)垂直向下,兩邊寬度最大三公分(0.03公尺),總計不得超過6公分(0.06公尺)。

(3)領口或袖口的加邊,其寬度不得大於3公分(0.03公尺)。

比賽時,男性球員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入短褲內。

b.T恤:球衣內可以穿著T恤,惟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C.短褲:前後應同一顏色,惟不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1. 允許配置彩邊。
  2. 此彩邊應從中央接縫算起,一邊不得寬於3公分(0.03公尺),總計不得寬於6公分(0.06公尺)。
  3. 褲口加邊不得寬於3公分(0.03公尺)。

d.緊身褲: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內褲惟必須與短褲同一顏色。

5.每一球員球衣前後,應有與球衣顏色顯著不同的平面實體號碼。

號碼清晰易見及:

  1. 背部的號碼至少應高20公分(0.20公尺)。
  2. 前胸的號碼至少應高於10公分(0.10公尺)。

c. 線條的寬度不得小於2公分(0.02公尺)。

d. 球員號碼應使用4至15號。

e. 同隊球員不得穿著重複號碼的球衣。

備註:比賽中球員若變更球衣號碼時,應向紀錄員及裁判員報告。

6.裁判員應禁止球員佩戴足以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飾品。

  1. 下列物品球員禁止使用
  2. (1).由皮革塑膠、軟塑膠、金屬或其他覆以(柔軟)護墊的堅硬物質所製成,用以保護手指、手、腕、肘或前臂的護具。

    (2).會割傷或擦傷他人的物品。

    (3).頭部裝飾品、帽子、珠寶等。

  3. 下列物品球員准予使用:
  4. (1).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護具,若不會對任何球員產生危險時。

    (2).包有護墊的護膝。

    (3).為了保護已受傷的鼻子可以使用堅硬的材料的製品。

    (4).不會對任何球員產生危險之眼鏡。。

    (5).頭帶最寬5公分(0.05公尺)限由不會產生擦傷的物質,單一顏色的布料,軟性塑膠或橡膠製成。

    7.球員使用之所有裝備,必須適用籃球比賽之用。任何裝備如被認為可以增加球員的身高、跳起高度或取得非法利益時,均在禁止之列。

    8.規則上所未明確規定的其他裝備,必須事先接受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認可。

    注釋:

    1. 本規則中有關於球員球衣號碼的大小顏色與位置的規定均應嚴格遵守號碼必須非常清楚使職員和記錄員容易辨認。
    2. 球衣上的廣告不得妨礙球衣前後的號碼任何情況下號碼的大小絕對不得縮小。
    3. 球隊最少必須準備兩套球衣一套為淺色最好為白色另一套為深色
    4. 在所有的比賽
    1. 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必須著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及
    2. 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球隊客隊必須著深色球衣。
    3. 然而若兩隊同意可以互換球衣顏色。
    1. 凡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主要比賽同隊之球員應
    1. 全隊穿同色之球鞋。
    2. 全隊穿同色之球襪。

第14條隊長的職責與權力

  1. 隊長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於必要時,僅能在死球停錶時,得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職員詢問,以獲得必要之訊息。
  2. 隊長因正當原因離場時,在離場前必須將接任隊長的球員及其球衣號碼告知裁判員。

第15條教練的職責與權力

  1. 教練必須在球賽預定開始至少前20分鐘,向記錄員提出該隊參與比賽球員的姓名和號碼及隊長、教練、助理教練的姓名。
  2. 兩隊教練必須在球賽開始至少10分鐘前,在法定記錄表上簽名,以確認其教練與球員的姓名和號碼無誤,同時並應指出該隊五位先發球員的名單,。A"隊教練應先行提出。
  3. 僅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請求暫停。
  4. 當教練或助理教練要求替補時,替補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並應準備可即出場比賽。
  5. 若有助理教練,其姓名應在比賽開始前登記在法定記錄表上(不須要簽字),若教練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時,助理教練將負起教練的職責。
  6. 若教練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又未在法定記錄表上登記助理教練(或助理教練亦無法繼續執行其職f)時,隊長也可以執行教練的職責。若隊長因正當理由離場時,可以繼續執行教練的職責。若因被判奪權犯規必須離場或因受傷無法執行教練的職責時,接任隊長的球員方可擔任教練。
  7. 只有登記姓名在法定記錄表上的教練,才准許在比賽進行中站立。

注釋

  1. 已被教練登記為比賽的先發球員,若裁判員確認其受傷屬實,則可以替換。
  2. 在比賽開始前,若教練提供給記錄員的名單中有替補員的姓名,雖然遲到,仍可上場比賽。
  3. 當比賽進行時,教練(或助理教練)為球隊與記錄台職員連繫的唯一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死球停錶時,就得分、時間、計分板或犯規次數,同記錄台獲知有關訊息。

  在與記錄台職員連繫時,態度應保持冷靜有禮,且不得影響
  比賽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