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球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 職員及其助理
職員包括裁判員及檢查員各一人,令有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及三十秒計時員各一名。
- 得設臨場技術委員一人。其職責主要是在比賽中監督管理記錄台職員工作,以及協助裁判員和檢查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 職員及其助理應依據規則及國際籃球總會之世界技術委員會所決議正式頒佈之釋義,已執行比賽。
- 一場比賽中的裁判員及檢查員,與參加比賽的兩個團體之間,不必過分強調有無任何關係。
- 職員及其助理或臨場技術委員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加以變更。
- 職員(裁判員及檢查員)得服裝應為:
a. 灰色上衣,
b. 黑色長褲,及
c. 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六條:裁判員的權利
- 比賽期間,裁判員應檢查及認可一切器材。
- 裁判員應指定標準計時器,同時認可計時員、紀錄員、助理紀錄員及三十秒計時員。
- 裁判員應禁止任何球員佩戴足以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物品(參閱規則第13條、6款)
- 裁判員應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 當職員對於投中是否有效,意見不同時,裁判員應做最後的決定。
- 裁判員於必要情況下有權停止比賽。當球隊被裁判員告知後,如拒絕出場比賽或阻擾比賽時,裁判亦有權宣布該隊棄權。
- 每半時及每一決勝期時間終了時,或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時,應詳細審查並核定比賽記錄,以及確定比賽剩餘時間。
- 當與臨場技術委員或記錄台職員作何之會商後,裁判員應做作後的判決。
- 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任何事項。
第七條:職員執行職權的時間與地點
- 無論發生在球場界線內或界線外的一切違規事項,職員均有權處理。
- 此項權力開始於預定比賽時間之前20分鐘,當職員進入球場時,直到職員在記錄表上簽名,並認可比賽結束為止。
- 對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的罰則,應依據本規則有關的條文執行。
- 如果比賽時間終了至裁判於記錄表上簽名的時間內,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相關人員,有任何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裁判員應於記錄表上註明有意外事故發生,並將書面報告遞交大會主辦當局,做適當處理。
- 任何一位職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職員在權限內所宣判的判決。
註釋
若,於比賽結束時,對於比賽時間終了的正確性有疑問時(例如:計時員於違例,爭球或犯規時未撥停比賽計時鐘),職員應:
1.立即與另外一位職員諮商決定還應加賽的正確時間,當︰
a.投籃時球已離手,或
b.違例,爭球或發生犯規。
2.必要時,應徵詢臨場技術委員及記錄台職員的意見。
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宣判
- 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終了的同時或之前,所發生的犯規,若須罰球時,則應給予額外時間執行之。在完成罰球後若有決勝期或再一次的決勝期時,於時間終了的信號發出之後,到罰球執行完畢期間,若發生犯規,應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並依據本規則相關條文執行罰則。
- 若有一球隊在抗議欄內簽名,裁判員應立即向競賽當局報告事件發生的情形。
第八條:
職員宣判違規後的職責
定義:
違反規則:球員或教練的違例或犯規
1.當違例發生時:
- 職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表,使成為死球。
- 緊接著使用“裁判法“內規定的相關手號表示。
- 依據規則第31條規定由對隊發界外球。
2.當侵人犯規發生時:
- 裁判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表,使成為死球。
- 職員應向犯規球員指明其犯規。職員若認為有必要時,可令其舉手過頭已示認知。
- 緊接著,職員應使用“裁判法“內所規定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 當記錄員已經確認犯規,登錄於記錄表內,並舉示犯規記錄次數牌後,職員 應依
據有關條文之規定恢復比賽。
3.不合運動道德之犯規、奪權犯規、或雙方犯規,職員應直接以手號表示該類犯規。
第九條:
記錄員與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A.
- 應於開賽前登記每位先發球員及全部替補球員的姓名和號碼。當發現球隊陣容,替補的程序或球員號碼有不合規則規定時,應盡速通知較近的職員。
- 登記得分累計表的數字及投中、罰中的次數。
- 登記每位球員的侵人犯規及技術犯規,並在任何球員第五次犯規(2X20分鐘的賽制中)或第六次犯規(4X12分鐘的賽制)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的,登記每位教練的技術犯規,當依據規則第五十三條罰則B款,教練必須被驅逐出球場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
- 登記每一球隊請求暫停次數,在任何一隊每半時第二次暫停(2X20分鐘的賽制)或是第三次暫停(4X12分鐘的賽制)時,應請職員通知該隊教練。
- 在接受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應發出信號通知職員。
- 球員每一次犯規,紀錄員均應舉示犯規次數牌,使兩隊教練均能清楚看見。
- 依據下列方式使用球隊犯規顯示器:
- 2X20分鐘的賽制:
球隊在每半時被判第七次球員犯規後,在繼續比賽瞬間,紀錄員應將此紅色
顯示器置於紀錄台,靠近違犯第七次球員犯規球隊席之一端。
- 4X12分鐘的賽制:
球隊在每節被判第四次球員犯規後,在繼續比賽瞬間,紀錄員應將此紅色
顯示器置於紀錄台,靠近違犯第四次球員犯規球隊席之一端。
- 應依據規則第32條規定執行替補程序。
- 紀錄員的訊號不能中止計時鐘或比賽,也不能成死球。
紀錄員的信號,僅能在死球且停錶後,繼續比賽之前謹慎發出。
B.助理紀錄員應負責管理計分板,惟其職責不能取代或牴觸紀錄台其他職員的工作。
第十條: 計時員的職責
- 計時員應按本規則的規定,計算或停止比賽時間
- 計時員應注意於每半時開始比賽三分鐘前,先告知裁判員,使其能在比賽開始至少三分鐘前通知雙方球隊準備比賽。
- 遇有請求暫停時,計時員應啟動暫停錶,並於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通知紀錄員發出信號。
- 在第一節、每半時或決勝期終了時,計時員應以最大的音響信號,指示比賽時間終了。
- 若計時員
第十一條:三十秒計時員的職責
三十秒計時員應按照規則第18條(42頁)的規定,操作30秒計時器(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