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球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職員及其助理

第六條:裁判員的權力

第七條:職員行職權的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職員宣判違例後的職責

第九條:記錄員與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第十條:計時員的職責

第十一條:30秒計時員的職責


第五條 職員及其助理

職員包括裁判員及檢查員各一人,令有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及三十秒計時員各一名。

     a. 灰色上衣,

     b. 黑色長褲,及

     c. 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六條:裁判員的權利

  1. 比賽期間,裁判員應檢查及認可一切器材。
  2. 裁判員應指定標準計時器,同時認可計時員、紀錄員、助理紀錄員及三十秒計時員。
  3. 裁判員應禁止任何球員佩戴足以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物品(參閱規則第13條、6款)
  4. 裁判員應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5. 當職員對於投中是否有效,意見不同時,裁判員應做最後的決定。
  6. 裁判員於必要情況下有權停止比賽。當球隊被裁判員告知後,如拒絕出場比賽或阻擾比賽時,裁判亦有權宣布該隊棄權。
  7. 每半時及每一決勝期時間終了時,或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時,應詳細審查並核定比賽記錄,以及確定比賽剩餘時間。
  8. 當與臨場技術委員或記錄台職員作何之會商後,裁判員應做作後的判決。
  9. 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任何事項。

第七條:職員執行職權的時間與地點

  1. 無論發生在球場界線內或界線外的一切違規事項,職員均有權處理。
  2. 此項權力開始於預定比賽時間之前20分鐘,當職員進入球場時,直到職員在記錄表上簽名,並認可比賽結束為止
  3. 對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的罰則,應依據本規則有關的條文執行。
  4. 如果比賽時間終了至裁判於記錄表上簽名的時間內,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相關人員,有任何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裁判員應於記錄表上註明有意外事故發生,並將書面報告遞交大會主辦當局,做適當處理。
  5. 任何一位職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職員在權限內所宣判的判決。

註釋
若,於比賽結束時,對於比賽時間終了的正確性有疑問時(例如:計時員於違例,爭球或犯規時未撥停比賽計時鐘),職員應:

1.立即與另外一位職員諮商決定還應加賽的正確時間,當︰

    a.投籃時球已離手,或

             b.違例,爭球或發生犯規。

  2.必要時,應徵詢臨場技術委員及記錄台職員的意見。

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宣判

  1. 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終了的同時或之前,所發生的犯規,若須罰球時,則應給予額外時間執行之。在完成罰球後若有決勝期或再一次的決勝期時,於時間終了的信號發出之後,到罰球執行完畢期間,若發生犯規,應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並依據本規則相關條文執行罰則。
  2. 若有一球隊在抗議欄內簽名,裁判員應立即向競賽當局報告事件發生的情形。

第八條: 職員宣判違規後的職責
定義:
違反規則:球員或教練的違例或犯規
1.當違例發生時:

  1. 職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表,使成為死球。
  2. 緊接著使用“裁判法“內規定的相關手號表示。
  3. 依據規則第31條規定由對隊發界外球。

2.當侵人犯規發生時:

  1. 裁判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表,使成為死球。
  2. 職員應向犯規球員指明其犯規。職員若認為有必要時,可令其舉手過頭已示認知。
  3. 緊接著,職員應使用“裁判法“內所規定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 當記錄員已經確認犯規,登錄於記錄表內,並舉示犯規記錄次數牌後,職員  應依 據有關條文之規定恢復比賽。

3.不合運動道德之犯規、奪權犯規、或雙方犯規,職員應直接以手號表示該類犯規。

第九條: 記錄員與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A.

  1. 應於開賽前登記每位先發球員及全部替補球員的姓名和號碼。當發現球隊陣容,替補的程序或球員號碼有不合規則規定時,應盡速通知較近的職員。
  2. 登記得分累計表的數字及投中、罰中的次數。
  3. 登記每位球員的侵人犯規及技術犯規,並在任何球員第五次犯規(2X20分鐘的賽制中)或第六次犯規(4X12分鐘的賽制)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的,登記每位教練的技術犯規,當依據規則第五十三條罰則B款,教練必須被驅逐出球場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
  4. 登記每一球隊請求暫停次數,在任何一隊每半時第二次暫停(2X20分鐘的賽制)或是第三次暫停(4X12分鐘的賽制)時,應請職員通知該隊教練。
  5. 在接受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應發出信號通知職員。
  6. 球員每一次犯規,紀錄員均應舉示犯規次數牌,使兩隊教練均能清楚看見。
  7. 依據下列方式使用球隊犯規顯示器:
  1. 2X20分鐘的賽制:
  2. 球隊在每半時被判第七次球員犯規後,在繼續比賽瞬間,紀錄員應將此紅色

    顯示器置於紀錄台,靠近違犯第七次球員犯規球隊席之一端。

  3. 4X12分鐘的賽制:

球隊在每節被判第四次球員犯規後,在繼續比賽瞬間,紀錄員應將此紅色

顯示器置於紀錄台,靠近違犯第四次球員犯規球隊席之一端。

  1. 應依據規則第32條規定執行替補程序。
  2. 紀錄員的訊號不能中止計時鐘或比賽,也不能成死球。

紀錄員的信號,僅能在死球且停錶後,繼續比賽之前謹慎發出。

B.助理紀錄員應負責管理計分板,惟其職責不能取代或牴觸紀錄台其他職員的工作。

第十條: 計時員的職責

  1. 計時員應按本規則的規定,計算或停止比賽時間
  2. 計時員應注意於每半時開始比賽三分鐘前,先告知裁判員,使其能在比賽開始至少三分鐘前通知雙方球隊準備比賽。
  3. 遇有請求暫停時,計時員應啟動暫停錶,並於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通知紀錄員發出信號。
  4. 在第一節、每半時或決勝期終了時,計時員應以最大的音響信號,指示比賽時間終了。
  5. 若計時員

第十一條:三十秒計時員的職責

三十秒計時員應按照規則第18條(42頁)的規定,操作30秒計時器(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