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員是球場的法官,籃球規則是球員的法律。
- (○)大公無私是裁判員執法的信念及應具備之態度。
- (╳)在規則各條文中,所述及有關教練、球員與職員等均使用男性的稱謂,係為男子籃球賽之專用規則。
- (╳)籃球場面積為長28公尺,寬15公尺,由界線外緣算起。
- (○)球場之天花板或障礙物高度,至少不得低於七公尺。
- (○)三分投籃區域:若場地寬度不足十五公尺時,此圓弧必須仍以距離籃圈圓心6.25公尺之半徑畫出。
- (○)職員及其助理或臨場技術委員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加以改變。
- (○)任何一位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位裁判員在其職權內所宣佈的判決。
- (╳)籃板後方的支架至少應距離端縣外緣1.50公尺。
- (○)若中圈內漆上顏色,必須與限制區之顏色相同。
- (○)若裁判員認為主隊所提供的球不合標準時,則可選擇客隊的球。
- (○)當犯規發生時,裁判員若認為必要時,可令其舉手過頭已示認知。
- (○)每次判決犯規或跳球後,職員應交換位置。
- (○)當裁判員與檢察員對於投中是否有效意見不同時,裁判員應做最後的判決。
- (╳)紀錄員的信號可以中止計時鐘或比賽,也可以死球。
- (╳)球場的界線可視需要劃成不同的顏色,已增加美觀。
- (╳)每一次決勝期開始前,需有兩分鐘休息,並應重新選籃,從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 (○)籃網的長度最短為40公分,不得長於45公分。
- (○)當球隊的一員在場內賦有比賽權利時,就是球員,否則就是替補員。
- (○)球員所穿球衣及短褲,前後應同一顏色,惟球衣與短褲不同一顏色。
- (○)球員所著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內褲,為必須與短褲同一顏色。
- (○)比賽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必須著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排名在後的球隊(客隊)必須穿著深色球衣。
- (○)隊長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於必要時,僅能在死球停錶時,得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職員詢問,已獲得必要之訊息。
- (╳)教練必須在球賽預定開始至少前10分鐘,向紀錄員提出該隊職員名單。
- (○)教練必須在球賽開始至少前10分鐘,在法定紀錄表上簽名,已確定其教練與球員的姓名及號碼無誤。
- (╳)B隊教練應先提出該隊五位先發球員名單。
- (○)只有登記姓名在法定紀錄表上的教練,才准許在比賽進行中站立。
- (○)在比賽開始前,若教練提供紀錄員的名單中有替補球員的姓名,雖然遲到,仍可上場。
- (○)跳球時,當球拋到最高點後,被一位球員合法觸及時,啟動比賽計時鐘。
- (○)若比賽因控球隊的對隊,因某些事項而停止,則控球隊應獲得另一段新的三十秒。
- (╳)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球員,並得重新設定一段新的三十秒。
- (○)當投籃時球在空中,此時若三十秒計時器誤鳴,若任何一隊球員合法觸球或球顯然無法中籃時,則應成為死球,並判跳球。
- (╳)投籃球員球離手之前,對隊合法請求暫停,不論球中籃與否,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紀錄員則應向裁判員發出球隊請求暫停信號。
- (○)當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錶時間後,再成為死球時,才允許暫停。
- (○)球隊請求暫停後,只能在紀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職員之前請求撤銷。
- (○)如受傷球員不能立即(約三十秒)繼續比賽,或接受治療,必須在一分鐘內被替補出場,如因故無法完成,亦應盡快換下。
- (○)比賽中,裁判員應命令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傷口裂開的球員被替補離場。
- (○)若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十分鐘內繼續執行任務時,應即恢復,由另一位職員單獨執法到比賽結束,除非另有合格的職員可以替補。
- (╳)每一次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為五分鐘,並給予三分鐘休息時間。
- (○)在2*20分鐘賽制中,每隊在每半時內,允許請求二次暫停。
- (╳)在4*12分鐘賽制中,每隊在每半時內,共(二節),允許請求四次暫停。
- (○)在4*12分鐘賽制中,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其休息時間為兩鐘。
- (╳)比賽中場休息時間為十分鐘或十五分鐘應由裁判員決定之。
- (○)三十秒計時器必須能夠從新設定三十秒及接續計時功能,且可按規則規定歸零。
- (╳)在暫停期間不得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地,或座在球員席上。
- (○)場上之球隊隊長不得經由教練之指示,在死球時請求暫停。
- (○)罰球時裁判員將球遞交給主罰球員後,既球復活。
-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職員所站的地面。
- (╳)若有超過兩名以上球員涉及爭球時,可任由各隊隊長自選一人跳球。
- (○)當裁判員無法確定兩隊何人使球出界時,應由兩隊兩相關球員跳球。
- (○)跳球員跳球後,在球觸及地板後,跳球員即可直接觸球。
- (╳)球員跳球時,直接向籃圈撥球,若被對隊球員打手犯規,應視為正在投籃動作處理。
- (○)多次罰球發生犯規,可替補球員,惟必須在原犯規罰球執行完畢,執行新的犯規罰球繼續比賽前,始准予替補。
- (╳)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該隊以人數不足判為棄權。
- (○)以兩場總分判定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則兩場均以人數不足判為失敗。
- (○)甲球員運球完畢,球被對方球員撥掉,甲球員再控球後,仍可運球,不做兩次運球論。
- (○)球員持球擲向籃板,在其他球員觸及之前,該球員不得再行觸球,若裁判員判斷該球為投籃,則不再次此限。
- (╳)傳球或投籃時,球未離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 (○)兩步立定之足部動作計算法,在新規則中已成為違例。
- (○)雙足同時著地,可用任何一足作為中樞足。
- (╳)持球員以一足為中樞足,旋轉時其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的次數,以兩次為限。
- (╳)中圈跳球時,當球被拍撥後正在空中,A1從該隊之前場跳起接球後,落在該隊之後場為合法。
- (○)比賽休息時間內,助理教練被判犯規時,裁判員告知紀錄員應登記此犯規於教練名下。
- (╳)A隊教練再下半時的兩次暫停已用完,其請求以一次技術犯規換取一次暫停,裁判應予以暫停。
- (○)下半時即將終了,A1與B2在場內鬥毆,A6與A7離開球隊席區衝進場內,雖然A隊教練未離開球隊席區進入球場,裁判仍判A隊教練技術犯規。
- (○)比賽休息時間內,B1被判技術規,罰球後,在裁判進入中圈執行跳球時,A1向B2犯規,裁判員應判定B2罰球二次,繼續比賽。
- (╳)A1準備發界外球,其持球的手越過邊線的立體面,被B1將球擊落,裁判員應宣判B1技術犯規。
- (○)A1企圖在B2移動路徑上的兩公尺外設掩護,佔據一靜止位置,節果B2撞上A1,裁判員應宣判B1技術犯規。
- (○)A1投籃,球在飛行途中,A1向B2犯規,此時為A隊之第八次,球未投中裁判員應判定B2罰兩次繼續比賽。
- (╳)A1被判侵人犯規後,以不禮貌的態度質問裁判員,又被判技術犯規,紀錄員只登記一次後面違犯的技術犯規,由B隊的任一球員罰兩次,繼續比賽。
- (╳)比賽中,在場球員發生鬥毆時,若替補球員離開球隊席區,衝進場內,應被判奪權犯規,此類犯規應累計於球隊每半時犯規次數內。
- (╳)教練如被判奪權犯規,應送往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至比賽結束,或可依其自願,坐在離球隊席區五公尺以外之地區。
- (○)在比賽中的任何時間,無論是繼續比賽、球復活、或死球時,每一位職員,均有單獨宣判犯規的權利。
- (╳)每半時(20分鐘)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七次時,其後每一位球員侵人犯規,均應判一加一罰球。
- (╳)特殊情形下犯規條文的各項原則,不適用於比賽休息期間。
- (○)罰球時,在球未觸及籃圈或中籃之前,主罰球員不得觸及罰球線或罰球線前的地面。
- (╳)罰球時最多只有五位球員得進駐沿罰球區域兩邊的空位,兩邊的第一空位,應由主罰球隊球員進駐。
- (╳)罰球時在球尚未離開主罰球員之手前,進駐各空位的球員,均不得進入限制區域,或中立區,但可離開空位。
- (╳)在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時,對隊球員在球未觸及籃圈前的行進路線上觸及球,則應判罰中得一分,但該違反球員不算技術犯規。
- (○)罰球時所有不在罰球區空位的球員,必須位於罰球線延長線和三分投籃線之後,直至球觸及籃圈或完成罰球為止。
- (○)得與更正的錯誤,其時效必須在開錶後所發生的第一次死球的球復活之前。
- (○)得與更正的錯誤經更正後,球應交予發現錯誤之刻控球球隊,重新開始比賽。
- (○)裁判員手號有關得分手號共有五個。
- (╳)裁判員手號有關宣判犯規種類之手號共十種。
- (╳)比賽紀錄表共四頁,顏色各不同,黃色交給勝隊,粉紅色交給敗隊。
- (○)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應在紀錄表上登"U"。
- (╳)故意犯規應在紀錄表上登"D"。
- (○)球隊認為某事件有損其利益時,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紀錄員,對球賽的結果有所異議要求抗議。
- (╳)球隊所提書面抗議之同時,應繳交籃球協會代表或技術委員會代表,當於德幣200馬克的保證金。
- (○)比賽時,除規則允許職球員可在球隊席區內,其他人員不得坐在距離球隊席區五公尺以內地方
- (╳)術語SCREENING為阻擋的犯規動作。
- (╳)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的英文術語為INTENTIONAL FOUL。
- (○)假想圓柱體的英文術語為CYLINDER。
- (○)垂直性的原則係保護球員在其所站之地板和垂直上空的空間。
- (○)拉人犯規的英文術語為HOLDING。
- (╳)帶球撞人的英文術語為CHARGING。
- (○)推人的英文術語為PUSHING。
- (○)DOUBLE FOUL為雙方犯規。
- (○)翻運球為CARRYING THE BALL。
- (╳)帶球走為WALKING。